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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落实审议意见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3-08-26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既是审议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提高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必须明确审议意见的办理责任,建立反馈、督办制度,加强办理通报、公布,进行工作评议,以促进审议意见的认真落实。

      一、明确办理责任。审议意见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转交“一府两院”,应由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相关工作机构共同约请审议意见涉及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召开交办会,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意识。审议意见的办理要明确机构和责任,其中既包括办理机构及其责任,又包括人大常委会的督办机构及其责任,还必须按照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审议意见的办理期限,要求执行机关在期限内将审议意见办理并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建立反馈制度。为有效改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认认真真,落实时不见下文”的状况,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审议意见办理反馈制度。一是明确反馈单位。凡“一府两院”直接报告的,由“一府两院”直接反馈;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向政府汇报请示后,以政府的名义反馈。二是限定反馈时间。审议意见的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届时由“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三是规定反馈形式。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四是提出反馈要求。“一府两院”因某种原因对审议意见某些条款不能落实或需延期落实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三、建立督办制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和检查,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听取审议意见各个阶段办理情况的汇报,遇有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于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要及时指出,并发回执行机关重新办理。对敷衍塞责、久拖不办的责任单位和部门,人大常委会要质询。对于不及时落实审议意见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人员,人大常委会建议“一府两院”予以必要处分,甚至依法撤销其职务。

     四、加强通报公示。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要利用每年人代会、人大网站及每期的人大常委会公报等形式,及时将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人大代表及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

     五、进行工作评议。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工作评议。”除做到以上几点外,有时候还要进行工作评议。工作评议既是压力、又是动力,更是提高监督实效、促进工作的有效举措。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评议,调查层面一定要“广”,调查过程一定要“细”,评价一定要“准”,测评一定要“严”,才能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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