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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处理好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时间:2013-10-1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地方国家的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职权。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地方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较好地发挥了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维护民权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三个薄弱”:即地方人大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比较薄弱;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比较薄弱;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比较薄弱。 究其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有些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民本意识不够牢。一些人大代表虽然在理论上讲民本,但没有很好地把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并渗透到人大的各项工作中去。 二是有些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意识较差。有些人大代表认识不到代表职务的本质和内涵,参选目的不够端正,有的甚至为了谋求政治庇护而争当代表。有的代表荣誉感强,责任性差,不能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参加代表会议和活动不够积极,有的甚至任满一届也没有提出一件意见、建议。 三是人大代表“官化”现象普遍存在。人大代表中“官派”代表、官员代表比例偏高,其中一些代表由于工作及个人等因素的影响,履行职责时,片面强调对上负责,对领导负责,忽视或不能很好地对下负责,对群众负责,从而不能主动地、经常地联系选民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四是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以及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联系群众、反映民意、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再加上相当一部分选民群众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珍惜,致使群众监督不够到位,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缺乏外在驱动力。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正确处理好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要优化代表的组成结构,适当减少干部代表名额,增加基层群众代表名额。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提高选民或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以改变“官派”代表多的状况。要引入竞争机制,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或选举单位见面,发表竞选演说或作供职报告,真正使那些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人当上代表。 二是要拓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人大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核心是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针对现阶段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不够畅通的实际,应积极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进一步拓宽联系渠道,明确联系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实现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同人民群众联系的经常化,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 三是要健全决策和监督机制。权力机关应畅通民主渠道,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巩固人大工作的民意基础,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要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积极推行人大工作公示制,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知情知政。全面推行代表执行职务情况通报制度、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对代表的评议制度、代表辞职和罢免制度等,激励代表积极履行职责。与此同时,还应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增强人大代表的民本意识、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增强选民群众的权利意识、监督意识和参政意识,进而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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