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时间:2013-09-22 来源: 作者: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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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各级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地方人大的工作实践看,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总体上处理得比较好,对于保障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高效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两个不到位”,即人大的监督不到位,“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不到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缺陷”:
一是认识上的缺陷。一方面,人大的一些同志不能自觉地站在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看待人大监督,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不强,由于经验和其它方面等原因,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善于监督的问题还不是个别现象。另一方面,“一府两院”的一些同志,错误地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对立起来,工作中,片面地强调向党负责,不能认识到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向党负责,向人民负责。这种认识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但主要反映的是一些同志的世界观问题,是对人民的态度问题。
二是体制上的缺陷。从现阶段地方政治体制来看,各地政府正职一般都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政府副职中还有一位以上是同级党委的常委,而人大的领导同志,则一般没有安排进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党内任职状况的差异,特别是当前以党代政、党政联合决策、党委直接行使政权机关部分职能现象的存在,使人大的监督经常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这是人大监督乏力的一条重要原因。
三是制度上的缺陷。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虽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作了一些规定,但总的说比较原则,实际工作中缺乏操作性。而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如执法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又由于不能及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缺乏权威性。
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上看,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权力都源自于人民,其根本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支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依法监督既是对“一府两院”的权力制约,更是工作上的有力支持。这两者是完全统一的。因此,笔者认为,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应做到“三个突破”:
一是思想观念上要有所突破。各级人大要强化职责意识,认识到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不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就是违背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进而增强主动监督、大胆监督的意识。“一府两院”要强化人大意识,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认识到接受人大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的要求。藐视人大的监督,就是藐视人民的权力;不尊重、不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不尊重、不接受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从而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很好地统一起来。
二是法制建设上要有所突破。要在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领导方式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监督法制,用法制来巩固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规范和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要加强《监督法》的宣传,以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推动人大工作上水平。同时,也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一些单方面的监督法规,使法律规定的监督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式等更加具体化,以便于操作。
三是监督方式上要有所突破。探索创新是人大工作的灵魂。地方人大要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对基层人大创造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继续加以总结和提高,使人大的监督机制更加规范化,监督方式更加多样化,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始终符合人民的意愿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