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四个力度 处理好四种关系 ——依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事监督工作
时间:2013-11-20 来源: 作者: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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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对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里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得以贯彻落实。目前,就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人事监督是人大监督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薄弱环节,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中央全面推进改革和深入开展路线教育的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紧密配合,加大四个力度,处理好四种关系,做好人事监督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树立法制观念,是做好人事监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长时间来,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监督权缺乏正确认识,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认为人大常委会开展人事监督工作是“肉中挑刺”,专找麻烦,表现出冷淡和厌烦情绪。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当中也存在“两重两轻”的倾向,即重视行使人事任免权,轻视行使人事监督权,重视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轻视人事监督。针对这些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宪法、代表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人事监督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人事监督权,是全面实施宪法、法律的要求,是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民选择、监督人民公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淡化公仆意识的一个有效措施,从而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促使他们摆正主仆位置,尽职尽责,勤政廉政,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使之都来重视、支持、配合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人事监督工作。
二、加大实施全程监督的力度,切实改进人事任免工作,是做好人事监督工作的关键
实施全程监督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始至终的全程参与,同时必须改进人事任免工作,使人大的任免和监督有机统一,从而实现从提请任命到决定任命,从表决通过到届满离任这一全部过程的有效监督。主要应做到任前考试考评,实行任前公示和供职发言制度,任命依法严格审议,举行宣誓就职仪式,任后跟踪监督,届满实施离任审计。
1、任前考试考评。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人员举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任命,考试不合格者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不予任命。这既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也是增强被任命人员法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需要,更是改进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制度,强化监督权的需要。任前还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拟任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综合考评,听取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与提请机关的议案、干部任免呈报表、履历表和考察材料一并提交审议,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存档备案。
2、推行任前公示和供职发言制度。常委会应将拟任人员的考试考评情况、廉政勤政情况、个人简历及其它情况、拟任职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示,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通过反馈信息,掌握真实情况,有利于做好人事任免和监督工作。在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之前,应当通知拟任对象到会进行供职发言,内容不必太长,但应表明任期目标、工作举措、勤政廉政等情况,以及是否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内容,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时参考。
3、严格任免程序,完善操作规程,提高审议质量。一是会前要求提请机关提前报送提请任免的议案和干部任免呈报表及书面考察材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介入,以便做到知人知情,为审议任免议案作准备;二是会上听取“一府两院”负责人介绍拟任人员的情况,报告拟免人员的审计结果,说明任免理由;三是听取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报告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和考评情况以及公示反馈信息;四是听取拟任人员的述职报告或供职发言,五至二十分钟即可;五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认真审议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和“四化”标准,进行表决,以维护人事任免的严肃性、权威性。
4、举行宣誓就职仪式。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应及时举行颁发任命书和宣誓就职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和颁发任命书,提出严格要求,被任命人员宣誓就职,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增强受任干部向权力机关负责的意识。
5、任后跟踪监督。人大常委会作出任命决定后,其人事任免权并未完毕,还有一个跟踪监督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督权是任免权的延续,过去那种“重任免轻监督”的作法,既是监督权行使不够的表现,也是任免权行使不完整、不充分的表现。根据实际情况,强化人事监督必须着重抓好两点:一是要善于使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职务等刚性监督手段,目的不是出难题、找麻烦,而是促进工作,增强监督的实效;二是适时开展工作评议,对初次评议不合格的要亮“黄牌”,限期整改,多次评议不合格的,依法撤销职务,使“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警钟长鸣,时刻不忘公仆职责。
6、严格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对任期届满和调换岗位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尤其是“一把手”要提前进行离任审计,审计要在“严”字上下功夫,审计结果报告要与任免议案一起报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要对审计结果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限期回复,必要时跟踪督办。
三、加大实施《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力度,是做好人事监督工作的法律保障
《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并把人事监督寓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中。虽然,监督法未对工作评议进行明确规定,但也未完全否定和排除,同时,它还明确规定了询问、质询、撤职等监督形式,因而它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监督权起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加大行使人事监督权的力度。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要开展经常性监督,又要抓住重点,抓出成效;既要灵活运用多种形式监督,又要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保证人事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并取得良好实效。
四、加大自身建设力度,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素质,是做好人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证
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国企老总和个体老板往往占有一定比例,“投机钻营”、沽名钓誉者也有之,严重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利于履职行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把人事监督工作提高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人民尽职责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重视不够,审议不认真,表决不慎重,带有应付了事、敷衍塞责的倾向。更有甚者,出席例会不积极,组织活动不参加,长期见不到人,根本谈不上依法行使职权。还有的委员在评议时怕伤和气,怕影响关系,因而“避实就虚”,只谈优点,不谈缺点,只谈成绩,不谈失职;有的抱着“说了等于白说,不如不说”的想法,不愿发表意见,自己给自己下台阶,大大消弱了权力机关的权威。还有的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工作起来不能得心应手,难以达到预定目标。凡此种种,都关系到常委会会议质量,影响到人事监督的效果。因此,必须加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力度,提高自身素质。一是要在换届时认真做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推荐、提名工作,切实把好“质量关”;二是在选举前要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注意将那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才兼备、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公民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切实把好“入口关”;三是要经常组织组成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人大意识,把好“法律关”;四是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要制定、完善、执行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完善人事任免办法等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常委会机关管理制度,以规范常委会的任免和监督工作,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会风”等具体履职行为;五是要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作风建设、路线教育活动,扎实开展思想作风建设,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人生观、世界观、民主法制观,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做好人事监督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和符合人民意愿,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实现地方党委的意图,维护法律的权威。二是正确处理好人事监督和人事任免的关系,改变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任免、轻监督的现象。三是正确处理好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的关系,既要监督“其人”,又要监督“其事”,侧重于监督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执行法律、人大决议和廉政勤政情况。四是要处理好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既是我国的一项法制原则,又是开展人事监督工作的依据。在监督工作中要注重避免、克服和反对“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