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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刍议

时间:2014-11-21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最终都是通过表决来实现的。完善以表决原则、方式、程序以及法定人数等为主要内容的表决制度,对于进一步推进程序民主,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真实、有效行使权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重点就完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谈几点浅见。

一、改进表决方式

表决是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环节,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最常用、最重要的民主程序和方式。当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通常实行的表决方式主要有: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和电子表决器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除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外,其他各项表决一般都实行举手表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安装电子表决器的,一般实行电子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没有安装电子表决器的,一般实行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由于举手表决是一种公开的表决方式,在大庭广众之中、众目睽睽之下实行举手表决,将每个人的观点直接暴露在大家面前,谁赞成、谁反对、谁弃权,一目了然。绝大多数人因顾及情面或担心报复,不愿或不敢表达真实意图,举手等公开表决形式,严重限制了每个人自由表达真实意愿,不利于发展民主。从现实情况来看,凡是采用举手等公开的办法进行表决,几乎没有出现一张反对票,都是“一致通过”,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加快,表决人权利意识的增强,需要从法律层面建立一个能够敢于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制度环境,改进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方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秘密表决与公开表决相结合。通过各项议案、报告以及举行选举,一律实行秘密票决,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方式,选举必须依法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议程可采用举手表决。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律实行秘密表决,将举手等公开的表决方式从常委会会议上淡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在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中,统一采用无记名投票、计算机读计票将是可行的。

二、完善表决程序

表决程序有整体表决和单项表决之分。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实行整体表决程序,很少采取单项表决。在实践中,整体表决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弊端,表决人可能对议案、报告的整体并无异议,而对个别条款、个别事项以及局部内容等持有不同意见,但因目前的表决程序而被“捆绑”,只得投赞成票,影响整体表决的准确性。笔者认为,要在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中逐步推行单项表决,把单项表决作为整体表决的重要补充程序,实行“双轨制”,先单项表决,后整体表决。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重点对政府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等涉及国计民生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支出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对审议议案、报告时出现重大争议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事项及相关内容进行归集、整理,分门别类以表格的形式排列出来,提交会议进行单项表决,然后再对整个议案、报告进行表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民主在于实践,实践在于细节。“民主只有从程序和细节上加以保障,才能真正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表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成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有力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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