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是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结合多年人大工作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形成以下见解。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理论依据
人大代表作为代议制机关的组成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大代表只有善于代表选民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不辜负选民对自己的信任与重托,才对得起当初选民为选举自己投下的庄严的选票。人大代表好比种子,选民(人民)就象土壤。种子只有植入土壤才有很好生长的机会。人大代表只有与选民保持紧密联系,才有很好地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搞好服务的可能。
人大代表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中共党员。当前,中共中央正在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共产党员的人大代表只有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主动接受选民的评鉴和监督,才能落实中央的要求与群众打成一片,改正自身的不足,为人民做好工作,实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活动目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与选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是接受其监督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代表有义务“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可见,与选民(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反映选民的政治诉求,推动解决选民提出的有关问题,是人大代表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完全符合“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宪法原则。
三.现状与不足
多年来,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珍视自己的政治身份,通过走访代表、公布手机号码、设立代表工作室等有效形式,与选民(原选举单位)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积极地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馈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收到较好效果。但是,从人大工作的实践看,确有极少数代表不重视与选民的联系,与选民接触不多。比较极端的情况是,个别选区的选民甚至根本不认识自己选举出的人大代表。
四、几点对策
1、巩固现有成果。对已有的代表走访选民、公开代表联系方式、代表向选民述职等有效手段予以肯定,必要时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进行推广。要适当增加代表工作经费,保证人大代表在开展联系选民的工作时不至于“自掏腰包”。
2、拓展联系渠道。针对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因势利导,鼓励代表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与选民互动,更加有效地吸引选民特别是年轻选民向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完善奖惩机制。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设立代表联系选民档案,每年年终进行评比考核。对主动联系选民,工作成果较大的代表进行表彰;对在联系选民工作中虚以委蛇,只走过场,或者根本不与选民进行联系的代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罢免其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