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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审计更要整改

时间:2013-08-02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根据国务院要求,审计署将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此前,审计署已先后两次组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审计。

      审计署于2011年3月至5月组织第一次全面审计,基本摸清了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2012年至2013年组织第二次审计,通过抽查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变化情况,又基本摸清了近两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增长幅度(12.94%)。既然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底数和增长幅度均清楚明了,还有必要重复审计吗?

      说来道去,如果不把审计署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放在心上,不认真去研究抓整改,再审也是徒劳。今年6月,审计长刘家义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报告时提出的建议,与第一次全面审计后提出的建议同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抓紧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这种“呐喊”显得很无奈。

       然而,无奈不等于无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日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跟踪监督。特别是对审计机关已经揭示的问题,要监督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狠抓整改。

       为有效促使政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建议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政府性债务跟踪监督小组,并下设咨询委员会,聘请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以提高债务监督的实效。建立定期审议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每年结合常委会审查决算议题,听取和审议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并提出相关审议意见。同时,加强对政府融资及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分析债务构成、债务规模控制及偿债情况,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促使政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将债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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