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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4-09-29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xml:namespace prefix="ST1">20131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为了解武穴市新刑诉法贯彻实施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和第38次主任会议的安排,日前,市人大法工委在主任郑勇平、副主任王斌的带领下,先后到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就新刑诉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xml:namespace prefix="O">

总的来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市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思想重视,对接及时,措施得力,工作扎实,积极采取各种有效举措推进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在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法院系统围绕“培育学习型法官、创建服务型法院”的工作思路,注重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努力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通过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试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审理等举措,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2013年,共受理刑事案件253件,审结253件,结案率为100%。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把握机遇,主动应对挑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程监督、全方位监督,拓展监督领域,改进监督手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注重提高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质量。2013年以来,共主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346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案件47件,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25人(其中审查后批准逮捕9人,相对不捕10人,公安机关撤回6人),办理不起诉案件1件、强制医疗1件、适用民事和解案件5件、非法证据排除3件、违犯新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监督10件,提起抗诉5件,纠正违法15件人次,开展法律监督调查52件,发出书面检察建议11件,纠正违法通知书52件,有力维护了刑事司法公正。公安机关从完善立案启动程序、加强执法场所建设、强化侦查措施监督、落实强制措施集体研究制度入手,积极应对新刑诉法对公安刑事执法活动的挑战,注重规范和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通过完善执法制度,实施专项整治,堵塞执法漏洞,不断提高执法质量。2013年共立刑事案件4076起,破1554起,追捕各类逃犯343名,打掉恶势力团伙6个、涉黑犯罪团伙1个,刑事拘留553人,逮捕486人,移送审查起诉549人,刑事拘留转处率87.6%,审监视居住打击处理率92.9%。司法行政机关找准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支撑点,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和监督,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注重执法衔接,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2013年以来,共接收190人,其中未成年人8人,目前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均无一人重新犯罪。一年多来,市公检法司机关在工作要求提高、案件数量上升、工作量增大的情况下,新刑诉法运行总体良好,实现了新旧法间衔接工作的平稳过渡。

通过座谈调研,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

1、少数干警的执法理念和职业素养还有差距。新刑诉法施行后,少数干警对新刑诉法立法精神理解还不够到位,对转变执法理念认识不够,有的仍囿于原有的办案模式,有的仍采用过去的办案方式,“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2、公检法司之间协调难。一是监督与被监督之间难协调,表现为被监督者或多或少存在情绪化举动;二是审判前嫌疑人的处置有问题,表现为审判时嫌疑人难以到位;三是适应简易程序时限难到位,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限难以把握,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公诉人职能与监督职能时常混为一体,导致庭审时主体不明。

3、司法队伍人手少,新刑诉法程序多,人、财、物保障不适应。新刑诉法增加了较多新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量随之大量增加,在人员编制不变、时限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普遍感到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现有水平的办案经费和科技装备保障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检察机关“一人一科室”现象依然存在;审判机关人员、编制不够,未成年人法庭建设不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在机构、经费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狠抓执法理念转变。公检法司机关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新刑诉法的学习培训力度。要在学习条文的基础上,重点在领会立法精神、转变执法理念上下功夫,切实把刑事司法理论从“打击罪犯”转到“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并重上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依法履职,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真正把新型司法理念体现到每一起案件上,贯穿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侦查机关要转变过分依赖口供的观念和做法,在依法全面客观文明收集证据上下功夫,使侦查行为更规范、侦查证据更贴切;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诉讼监督这个重点,积极探索监督方法,不断增强刑事诉讼监督和自我监督能力;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立足控辩或庭审特点,不断增强法官驾驭庭审、公开公正、居中裁判的能力和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着眼于发挥刑事辩护制度正能量,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统一起来,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

2、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解决好配合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高度关注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按照新刑诉法精神,积极探索司法中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提高办案质效。重点要在立案标准、逮捕条件、羁押标准、证据规范和证明标准等问题上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严格制度规范行为。如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方面,检察机关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即通知启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指导,提高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如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问题,法院、检察院、公安应加强配合,统一意见,研讨具体实施细则,敢于和善于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促进侦查机关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3、进一步加强人财支撑,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要坚持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在机构、编制、经费上予以支持,切实解决人员不足、经费不够的问题。要加大对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技术装备的投入力度,配齐侦查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及时更新升级过时的设备,以满足侦查办案工作的需要。要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的投入,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地方配套资金建设,适当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要逐步配齐执法人员,规范机构,切实解决一人一科室问题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人员不配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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