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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监督人大代表

时间:2014-09-29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在人大信访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群众因为人大代表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而到人大常委会上访的现象,而接访者往往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能给来访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在此,笔者就“谁来监督县级人大代表”这个话题来谈点个人浅显的看法。<?xml:namespace prefix="O">

一、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代表没有监督权。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有:代表需积极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人大常委会协助代表按归口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织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视察,以及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民主评议等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其办事机构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等等。综观上述法律法规,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是“联系、召集、组织、协助、支持、保障”的关系,而不是有的同志所理解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是“领导、管理、监督”的关系。

二、人民群众才是人大代表的监督主体。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传话筒,人大代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三、人大代表要强化自我约束。人大代表应该是来自社会各界的精英,在各个方面都应该体现先进性。要保证政治原则的坚定性。人大代表应该不断地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应该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要保持清明廉正的纯洁性。人大代表是否清明廉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判断代表形象的重要标准,成为人大代表在新形势下发挥非权力性影响力的重要内容。当前清廉已越来越成为各级人大代表的共识,不少代表呼吁并自觉抵制在党务政务活动中以及代表活动中吃请送礼的不良风气,艰苦奋斗,廉正清明,为人表率。这对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代表的形象是十分重要的。要增强执法护法的责任心。人大代表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护法的自觉性是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要自觉学习宪法以及其他一些重要法律,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行使职权,为民办事,当好执法护法的带头人。提高联系群众的自觉性。人大代表的政治使命就是按人民的意志办事。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对人大代表来说,不仅仅是个作风问题,更是一个代表谁行使权力的政治问题。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自觉地参加各项代表活动和社会活动,多方面多层次地观察社会了解民意,积极地反映社会现实问题和群众的真实意愿,代表人民行使好当家作主的职权。

四、激发人民群众监督代表的积极性。前面已经说过,选民群众才是人大代表的监督主体。现实中,之所以有些代表兼职不履职,知法却犯法,把代表身份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和从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保护伞,究其原因,最关键的就是选民群众的监督缺位。要加大《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广度和深度。在运用电视、网络、宣传栏、标语等传统和常用宣传渠道的同时,还要通过基层镇、村、村民小组等各级干部的特殊性优势,向广大选民群众宣传《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人大代表的义务和选民的权力。此外,还可以结合实际,通过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室(站)等平台和载体,向来访选民并通过来访选民向其他选民宣传《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人大代表的义务和选民的权力。要完善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和履职的考核方式。逐步提高基层、一线代表名额,减少党委指定的干部、企业老板代表人数,真正把哪些来自于群众、根植于群众、忠诚于群众的人选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质效的考核考评办法,真正把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现场述职的规定和制度落到实处,并加强选民对代表的整改建议的督办落实。严格执行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对选民反映强烈的履职不力的代表,要顺应选民意愿,通过法定程序,坚决将其逐出人大代表行列。要宣传优秀人大代表典型和人大相关决议、决定和代表议案、建议落实情况。将在人大代表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大代表及其事迹,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加大宣传,真正让选民群众知道,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可以凭借自身的努力和人大代表的职权在平凡的岗位上,能够干出一番利市利民的事业。加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决议、决定的督办和落实,努力督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个议案、建议落到实处,真正让选民知道,代表个人可以发挥作用,代表集体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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