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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时间:2014-12-27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预算法治化,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突破口。而即将实施的新预算法在保障人大审查监督的权力方面仍有待明确和细化。如在预算审批方面,尽管规定未经人大批准,钱不能用,但由于在预算年度的设置上,用钱的时间早于审批的时间,造成没有批就用的情况;在预算调整方面,部门单位可以自行调整的权力过大,除了总收入、总支出和总收支差额以及某些类级科目的减少需要人大来批,其他的部门单位都可以自行调整,这意味着人大审批的预算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部门单位自行改变。

如何落实好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就当前来说,关键是要加强人大制度建设,保障人大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加强人大对预算公开的监督和问责能力,完善人大相关制度建设。一是宪法应明确指出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收支预算的权威性,增强预算法案的强制性。二是健全预算审议制,每年各地人代会的预算审查,时间上相当紧张,应将政府向各级人大提交财政预算报告的时间尽量提前,确保人大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初审工作;并要分次表决,可按照主要的功能模块进行表决,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可分开进行,如果所有预算一下全部通过,这个过程中行政裁量的机会就很大。三是加快人大对预算执行过程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实现人大对财政资金的全程、逐笔、实时监督,真正实现部门单位对人大的责任。四是完善预算监督处罚的相关细则,对预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严格规定,并加大对违法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上的惩罚力度。五是实行专业委员会审查,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相关领域基础知识的普及和相关财务知识的培训,提升人大代表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和公开的业务能力与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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