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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的文明行为规范

时间:2020-06-24  来源: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姜松涛   [收藏] [打印] [关闭]

  民法是万法之母,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其内容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每时每刻保护者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共7编84章1260条。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目前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实施好民法典,首先就是要认真学习、领会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和具体规定。结合今年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以民法典与文明行为规范关系为切入点,简单谈一下学习民法典的一点认识与体会。

  一、民法典明文规定文明行为规范的价值导向。通过民法典的有关条文,我们可以直接感知到民法典对民事行为的价值判断和导向,从而确保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恪守的文明行为规范要求。比如作为文明行为规范之一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首先在总则编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将其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分则的第286条、第326条、第346条、第509条、第619条中就该原则在不同条件下的适用和表现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第七编设立专章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再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此,民法典首先在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奠定了文明家庭、文明社会的基础,同时又在婚姻家庭编中通过第1043条、第1055条、第1057条,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等文明家庭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除此之外,民法典总责编中关于意思自治、公平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规定,其内涵与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在要求也是一致的。

  二、民法典通过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反馈来促进文明行为、否定不文明行为。近年来,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总能引起公众的广泛讨论,有时候会出现民意舆论和法院判决相左的情况。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法规自身的原因,也有办案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与普通民众认知之间不同的情况。针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民法典也有相应的规定。如2017年“郑州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一审法院认为,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分担原则,判定劝阻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后二审法院改判无需承担责任。在公共场所劝阻吸烟,在各地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基本中都有涉及,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控烟禁烟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社会民众的积极参与。对吸烟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不仅是公民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对不文明行为的恰当合理的劝阻、制止,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承担责任。为此,民法典在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将侵权责任法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限定了公平责任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使用,避免了民事主体为文明行为还需担责的后顾之忧。

  再如,近年来,高铁霸座、攻击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等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文明行为屡有发生,为此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对乘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反霸座”条款、“反抢方向盘”写进法典,让民法典“入”车厢,划出法律底线,并与其它规则一起成为车厢内的“秩序维护者”,有助于旅客文明乘车,让良好的文明习惯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民法典通过明确救济路径为文明行为规范提供保障。第一,民事主体为文明行为造成损害的,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如紧急救援致人损害的情况,如何担责。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2018年辽宁沈阳孙向波案,因做心肺复苏压断老太肋骨被诉。法院判决中认为,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且不违反诊疗规范,无需对老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要鼓励见义勇为、敢于救人的文明行为,对于类似案件,就需要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为此,民法典第184条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于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中受到的损失或者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何救济等问题,民法典分别在第1217条、第979条进行了规定;第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文明行为侵害时,如何救济。首先民法典设侵权责任编,就民事侵权行为的相关事项,尤其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不文明行为侵权,如网络侵权、饲养动物侵权、高空抛物侵权等行为进行了规定,尤其是第1194条至第1197条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 “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符合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其次,人格权设专编,对人格权收到侵犯时的救济更加科学全面,尤其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不文明行为,除第994条有相应规定外,第185条还设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条款,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受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限制,更加彰显了民法典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最大限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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